(资料图片)
1月4日,据吉林监管局,2013年3月,王女士到工商银行办理存款,柜台工作人员李某某借机获取了账号和密码,并私自将银行卡电子U盾留下。
2014年底,李某某将王女士的20万元存款转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将王女士交给其帮忙买理财的10万元占为己有。
2015年11月,李某某向银行提出辞职,王女士次年查询得知,自己的30万元存款并不在自己的账户内。
法院认定李某某犯盗窃罪、侵占罪,最终其被判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王女士经济损失30万元,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
据新闻晨报报道,一审宣判后,李某某并不服气,其提起上诉,认为将王女士20万元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是职务侵占,不构成盗窃;同时涉及10万元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李某某犯盗窃罪、侵占罪,事实清楚,有书证及多位证人证言,最终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九派新闻视频、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