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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月29日从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日前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促进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带动更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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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对有创业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管理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设立退役军人专区,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社会资本单独建设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住宿、家政、体育健身、特色农产品和手工艺品销售等基础领域,以及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领域的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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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优先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体工商户提供质量技术帮扶。同时,企业吸纳退役1年以内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奖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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