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太原4月20日消息(记者 吴婷婷) 4月20日,山西省民政厅发布通知,决定自4月至8月,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从机构设立、名称使用、财务管理、活动开展四大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山西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数量不断增长,在社会各领域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一些社会团体乱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乱使用名称、乱收费、乱开展活动等问题日渐突出,甚至出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问题。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从机构设立、名称使用、财务管理、活动开展四大方面着手,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提高社会团体法人内部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团体自身健康有序发展。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规范问题。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的;
3.分支(代表)机构另行制订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经社会团体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的;
6.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7.在分支(代表)机构再下设分支(代表)机构的;
8.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的;
9.在年报(年检)中瞒报、漏报分支(代表)机构的;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
10.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如“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名称命名;
11.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西”、“全省”、“三晋”等字样;
12.开展活动时未冠所属社会团体全称的。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13.社会团体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
14.分支(代表)机构的收入未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的;
15.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的。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不合规问题。
20.分支(代表)机构超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1.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22.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23.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24.未经批准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或社会团体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讲两坛三会”活动的;
25.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
【来源:央广网】